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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修改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》的決定
發布時間:2017-04-20 丨 閱讀次數:1549
環境保護部決定對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》做如下修改:
一、第十條修改為:“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,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:
(一)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;
?。ǘ╀N售Ⅰ類、Ⅱ類、Ⅲ類放射源的;
?。ㄈ┽t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;
?。ㄋ模┦褂芒蝾悺ⅱ箢惙派湓吹?;
?。ㄎ澹┥a、銷售、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?!?/span>
二、第十一條修改為:“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,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:
?。ㄒ唬╀N售、使用Ⅳ類、Ⅴ類放射源的;
?。ǘ┥a、銷售、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?!?/span>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